要響應建設部[2005]131號文件精神,發包人切實做好合同簽訂工作中對承包人的資質審查工作,杜絕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合同的形象。在選擇承包人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發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頭”不具備勞務資質,可以要求他們包括他們的每一個工人與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審查勞務企業派遣到施工現場的一個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勞務企業都為這些工人繳納了勞動保險及參加了社會保險。在招標或合同談判時,要求勞務企業要為工人繳納意外保險,并要求勞務企業具有安全管理人員和支付工人工資的保證金。同時,國家、各地方政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重點檢查現場的每個工人是否都與勞務公司簽有用工合同,檢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建筑勞務分包資質,對檢查出來的問題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要對發包人及承包人給予行政處罰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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